培训机构不退费,一人公司股东要担责吗?
培训机构签了退费协议却不履行,一人公司股东要不要担责?本案中,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现执业律师高宇航代理原告起诉,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股东对退费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21)川0105民初8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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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培训机构签了退费协议却不履行,一人公司股东要不要担责?本案中,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现执业律师高宇航代理原告起诉,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股东对退费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21)川0105民初8992号。当事人困境
报了培训机构的课程,机构同意退费却一直拖延不付,很多时候机构本身已经没有偿债能力,这时债权人的权益还能保障吗?本案就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案情回顾
曹某为孩子在成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教育)购买辅导课程,某某教育以知名教育品牌宣传招生,曹某支付了学费共计9399元。后因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教学服务,双方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学员退费协议》,确认扣除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后,某某教育应在90日内退还剩余学费8709元。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后,某某教育未按约履行退费义务。
经查,某某教育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是许某。曹某遂起诉要求某某教育退还学费,许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承办律师高宇航接受委托后,梳理核心证据,发现案涉培训机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本案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高宇航律师提出,双方签订的《学员退费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退费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许某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若不能完成举证,就应当对案涉退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1)川0105民初8992号
-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7月27日
- 判决结果:成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曹某退还学费8709元;许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疑问
是不是所有培训机构退费都可以告股东?
不是的,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才适用该举证倒置规则。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存在股东出资不实、人格混同等法定情形时,才能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法律直接推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给股东,股东需要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签了退费协议还有必要起诉吗?
签了书面退费协议只代表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仍然需要通过起诉拿到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书面退费协议的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更容易快速拿到胜诉判决。
实务建议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遇到培训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同意退费的,一定要第一时间签订书面退费协议,明确退费金额、退款时间,固定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对金额产生争议;如果涉诉培训机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应当一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对方不按协议履行退款义务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本文由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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