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上千克冰毒,为什么最终只判了死缓?
冯某被指控贩卖甲基苯丙胺上千克,高宇航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该意见,核准死缓判决,本案案号为(2016)川刑核40017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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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冯某被指控贩卖甲基苯丙胺上千克,高宇航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该意见,核准死缓判决,本案案号为(2016)川刑核40017995号。开篇
被指控贩卖上千克毒品,很多人都觉得结局大概率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却因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最终被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回顾
冯某伙同他人在乐山城区贩卖毒品,2015年1月,冯某从成都购毒返回乐山后,在小区电梯内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9.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07克,随后又从冯某住处及同案人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9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3克,全案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110.45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冯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因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冯某是否属于本案主犯,冯某是否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是否应对冯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对冯某的最终量刑结果。
辩护要点与本案亮点
高宇航律师作为冯某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提出:冯某主动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且涉案毒品全部被缴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请求对冯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为冯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对冯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刑核40017995号
裁判日期:2016年5月24日
案由:贩卖毒品罪
裁判结果:核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45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辩护经验总结
本案中,虽然关于罪名和主犯认定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关于坦白和毒品未流入社会的从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高宇航认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哪怕涉案数量巨大,也不要放弃每一个可能的从轻情节,一个被采纳的情节,就能改变最终结果"。
实务建议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涉嫌毒品犯罪后,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要抱有侥幸隐瞒,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后,法院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果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要积极向司法机关提出该情节,争取酌定从轻处罚。
常见疑问
什么是坦白?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坦白是指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会根据坦白的程度对行为人依法从轻处罚。
毒品未流入社会能从轻处罚吗?
毒品未流入社会,意味着没有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实际危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该情节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考量。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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