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电信诈骗取现金,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发布:2026-09-30 11:53:25 · 更新:2026-09-30 11:53:25
帮电信诈骗团伙转移提取诈骗现金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文结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5)川0121刑初18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及辩护要点。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21刑初18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认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曾某、王某、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院以证据不足未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共计24万元的犯罪事实,遵循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3月,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要转移的现金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所得,仍为获取利益协助转移,并邀约王某、谭某参与,其中谭某负责驾驶车辆,约定给付报酬。先后三次成功转移诈骗现金共计10万元,2025年3月22日在准备收取第五笔5万元诈骗现金时,王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曾某、谭某逃离后不久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曾某另外还收取了两笔共计24万元的现金,原辩护人提出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24万元的事实,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也没有轨迹证据佐证,不符合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最终仅认定了15万元(其中5万元未遂)的犯罪事实。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证据不足为什么能排除部分犯罪事实?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排除了部分指控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定罪量刑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部分事实,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也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4万元,仅有证人证言,没有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佐证,证人也未能辨认出被告人曾某,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法院排除了该部分事实。
帮人取钱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帮人取来路不明的大额现金,符合一定条件就会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电信诈骗团伙通常会安排专人转移提取诈骗资金,这类转移行为本质上就是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只要行为人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实施,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三被告人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然帮助取款转移,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未遂怎么影响量刑?
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一般规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2025年3月22日的5万元,由于王某被当场抓获,犯罪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法院对该笔犯罪比照既遂从轻处理,在整体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对于指控的多笔犯罪事实,要逐笔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尤其要注重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本案中原辩护人抓住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轨迹证据印证的关键点提出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减少了认定的犯罪数额,对最终量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办理同类刑事案件时本所律师通常会关注每一笔指控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没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的情形,依法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事前风控方面,不要为了一点小报酬帮陌生人取大额现金,尤其当对方要求你刻意躲避监控、不询问资金来源时,大概率资金本身涉嫌违法犯罪,帮人转移取款很容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踩刑事红线。
量刑情节把握方面,本案中三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从犯,因为他们只是在电信诈骗的资金转移环节起帮助作用,相对于上游诈骗犯罪而言作用较小,法院根据各自作用大小分别量刑,谭某仅负责开车,作用最小,量刑也最轻,这也符合我国刑法区别对待从犯的规定。实践中对于这类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的案件,通常都会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这也是当前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趋势。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辩律师,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辩护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0121刑初184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2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由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免费初步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在线法律咨询
填写以下信息,本所将尽快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