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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采购木炭,未完成委托能要求退款吗?
合同争议

委托他人采购木炭,未完成委托能要求退款吗?

发布:2026-09-30 09:41:10 · 更新:2026-09-30 09:41:10

葛树芳

葛树芳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0925

领域:合同争议

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未支出的购货款。本文结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终2947号生效判决,分析委托合同退款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采购木炭,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委托人能否要求受托人退款,以及应当退款的金额如何确定。

裁判分析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294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双方已形成事实委托关系、受托人多次承诺退款且无法证明部分费用经委托人认可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两名受托人共同向委托人退还322547元购货款。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2年,某某公司(委托人,原案B某)委托自然人雷某和某某公司(受托人,原案A某)采购销售木炭,委托人按雷某指示将共计1056625元购货款转账至指定账户。后因业务未顺利完成,委托人要求受托人退款,雷某多次在微信中承诺退款但未实际退还,委托人遂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事实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扣除已支出和回款的款项后,判令两名受托人共同退还委托人32254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雷某及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还有多项费用应当扣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雷某及某某公司无法证明所主张的费用系处理委托事务产生且经委托人认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2947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常见问题解答

没有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关系就不成立吗?

一般规则: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委托内容,一方按指示支付款项,另一方实际处理委托事务,就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法院根据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受托人实际处理事务的行为,认定委托关系合法有效,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受托人主张的费用都能扣除吗?

一般规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必要费用,确实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需要举证证明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费用确实因处理本案委托事务产生,二是费用支出已经告知委托人并获得委托人认可。本案中,雷某主张的差旅费、租金、维权费等费用,因无法证明满足上述两个要件,所以法院不支持从退款中扣除,符合举证规则。

实务操作建议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

在办理同类案件时本所律师发现,若没有书面委托合同,一定要保存好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转账凭证、指示付款的聊天记录,这些是证明委托关系存在和款项金额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委托人正是凭借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委托关系和受托人承诺退款的事实,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而受托人因为无法证明所主张的费用已经告知委托人,所以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前风险预防

委托他人处理交易事务,无论双方关系如何,都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费用承担方式、款项结算条件、退款规则等核心内容,避免事后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费用时,应当及时将费用明细告知委托人,留存相关凭证并获得委托人的确认,避免后续主张费用时因举证不能不被法院支持。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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