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法律资讯 律所介绍 联系我们 16602882570 预约咨询
黄金买卖擅自切割标的物,损失该怎么赔?
合同争议

黄金买卖擅自切割标的物,损失该怎么赔?

发布:2026-09-30 11:25:04 · 更新:2026-09-30 11:25:04

葛树芳

葛树芳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0925

领域:合同争议

本案中卖方出售的黄金金具存在质量瑕疵,买方擅自切割造成损坏,法院酌定买方承担3万元损失。结合(2025)川01民终9107号生效判决,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风险提示。

核心争议解答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910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买方未经卖方同意切割金具造成损失,责任及金额如何认定。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酌定买方承担3万元加工费损失,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陈某某主动到青羊区某甲副食店询问黄金收购价格,双方协商后,陈某某将一套一壶两杯的金具(总重约1100克)出售给某甲副食店经营者吴某某,吴某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总价款29万元,约定次日付清货款。交付完成后,吴某某为检验金具含金量,未经陈某某同意将金具切割破坏,切割后发现金壶内部藏有铜块,存在质量瑕疵,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金具并赔偿切割造成的损失。

从证据角度看,本案胜败的关键在于交易性质的认定。某甲副食店提交的交易全程监控视频显示,双方沟通从始至终都围绕黄金重量、含金量议价,从未提及工艺品收藏属性,这是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交易为按重量和含金量计价的黄金买卖的核心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交易属于黄金买卖,陈某某作为卖方交付的金具存在隐藏质量瑕疵,系违约方,但吴某某切割破坏金具超出了合理检验的必要范围,存在过错,因此酌定某甲副食店、吴某某赔偿陈某某3万元加工费损失,并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鉴定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买方检验货物一定要损坏标的物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如果检验需要采取破坏性手段,应当提前征得出卖人同意,否则造成标的物损坏,买受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某即使有检验含金量的合理需求,也可以先采取无损检测方式,或者征得陈某某同意后再进行破坏性检验,其擅自切割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这也是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的核心原因。

鉴定费用一定由败诉方全部承担吗?

按照一般规则,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比例,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鉴定费数额。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判决买方承担部分鉴定费,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这类黄金交易中,交易性质是按克计价还是按工艺品一口价,往往是争议的核心。双方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书面单据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本案中某甲副食店保留的交易监控视频,直接证明了双方议价全程围绕黄金重量和含金量展开,因此法院才支持了其关于交易性质的主张;而陈某某主张是工艺品交易,但没有相应证据支撑,因此未得到法院认可。建议交易双方一定要书面明确交易性质、价款计算方式,保留好交易全过程的沟通证据,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据可依。
卖方出售黄金制品时,应当如实告知黄金制品的内部结构、成分情况,避免因存在隐藏质量瑕疵引发纠纷;买方如果需要对黄金制品进行破坏性检验,一定要提前征得卖方同意,并且可以提前约定检验后如果发现质量瑕疵的处理方式,避免擅自检验造成损坏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某隐瞒金壶内藏铜块的事实,存在过错;吴某某未征得同意擅自切割金具,也存在过错,双方都有可吸取的教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裁判适用上述法律条文,实践中此类案件均会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不存在绝对的哪一方全赔或者不赔的规则,具体责任比例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确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01民终910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4日

本文由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预约咨询

免费初步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咨询热线

16602882570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时代8号2栋1单元7楼703号

工作时间

工作日 9:00-18:00

在线法律咨询

填写以下信息,本所将尽快与您联系。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由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咨询中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16602882570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