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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中调整业态装修算违约吗?
合同争议

承包经营中调整业态装修算违约吗?

发布:2026-09-30 11:24:58 · 更新:2026-09-30 11:24:58

葛树芳

葛树芳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0925

领域:合同争议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承包方调整经营业态、装修公共区域未被认定为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9119号成都中院生效判决分析违约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某、王某调整经营业态、对承包场地进行装修改造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向艾某、董某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9119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协议未明确约定经营范围限制和竞业禁止条款,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法院最终认定郑某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驳回了艾某、董某要求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艾某某、董某与郑某某、王某均系夫妻关系,双方分别持有某某公司50%股份,共同租赁两处物业经营。2019年10月,双方签订《A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艾某某、董某承包一处物业做婚纱婚庆经营,郑某某、王某承包另一处做摄影器材经营,协议约定:公共区域硬件升级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方案存档后才可施工;双方应做好自身经营,共同维护公司形象,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21年,郑某某、王某将承包的场地更名调整业态,并进行了装修改造,包括公共区域地砖更换、广告牌调整等。艾某某、董某认为对方违约,起诉要求支付50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艾某某、董某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未明确约定双方经营范围限制,也无竞业禁止条款,郑某某、王某调整业态属于行使自主经营权;虽然装修未按约定履行协商程序,属于瑕疵履行,但艾某某、董某未举证证明该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也未证明损害了公司形象,因此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关联问题解答

承包协议没写经营范围限制,能主张对方违约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认定违约必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若承包经营协议仅笼统写“做好自身经营”,未明确限定双方的经营范围、禁止跨界经营或调整业态,不能当然推断出对方不得变更经营业态。实践中也存在类似案件因协议内容表述模糊,法院不支持守约方的违约主张,本案就是典型情况。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经营范围限制,裁判结果可能会不一样。

公共区域装修没走协商程序,一定要付违约金吗?

一般规则是:即使未按约定履行协商程序,仅属于履行瑕疵,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要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填补损失,若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装修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具体损失,也无法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核心义务,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全额违约金的请求。本案中艾某某、董某无法举证损失,因此诉请被驳回。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层面,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协议时,务必将经营范围、竞业禁止要求、装修改造的程序、不同违约情形对应的责任明确写入合同。模糊的表述无法作为主张违约的依据,本案原告就是因为协议约定模糊,才导致败诉。如果发生纠纷,守约方还要及时收集固定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没有损失证据,违约金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事前风控层面,当事人在签订承包协议时,要避免笼统约定“一方违约付XX违约金”,应当对应具体的违约行为,明确不同违约行为的责任,这样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据可依。在对方违约后,要第一时间固定损失证据,比如营业收入减少、场地使用受影响的相关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此类纠纷,要结合协议具体约定和实际证据判断,不要笼统主张对方违约。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5)川01民终19119号
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9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由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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